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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水仅仅是迷信吗?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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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线黑水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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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05-11-10
  风水仅仅是迷信吗?
  赵南元
囿于成长的时代与环境,从小到大还没见过看风水的。最近听说随着建筑业的高烧,港台风之西渐,沉寂多年的风水术又有死灰复燃之势。人大会堂的风水大会开其先河,建设部风水培训班步其后尘,更有说盖大楼看风水的拿走了五千万的,如此的暴利让人想不垂涎也难。前几日笔者有幸被BTV-3找去做个关于风水的节目,得以见到了几位现职风水师,并与之进行了坦率而有成效的交流,使我对风水的方方面面有所了解。
  风水是科学?
鉴于科学的良好声誉,无论是风水师还是风水学者,最近都热衷于把风水打扮成“科学”,被他们常常挂在嘴边的是那句现成的名言:“建筑风水文化实际是综合地理学、气象学、景观学、生态学、城市建筑学等学科的自然科学,也是中国古代的景观建筑学。”但是如果你接下来要他们随便谈谈其中的任何一个“学”,他们立马就没词儿了。他们所能回答的只有一句话:“这些‘学’都在风水里面了。”天下魔术多多,都不如语言魔术来得精彩,只一句话就把迷信变成了科学。可惜,按照科学哲学家卡尔·波普尔的学生乔治·索罗斯的说法,科学偏偏是最不适合于玩弄魔法的地方,“都在里面了”是混不过去的。真要是追问不舍,他们也会临场发挥,说风是与人类生存有关的重要因素,房子不能不通风,风太大了会感冒;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人体70%都是水……云云。但是这些小学程度的生活常识,和“风水”又有什么关系?拉着丈母娘叫大嫂,没话找话罢了。
  风水是艺术?
科学搞不成,再生二计。有人说了,不是科学的也未必都是迷信。诚然,政治、军事、商业、文学、艺术都不是科学,但也不是迷信。风水里有“景观学”,所以风水是艺术。但是艺术也和科学一样,不那么好混。照样可以问问他,你那风水里的“景观艺术”在哪儿呢?照样还是没词儿。当然,穿上道袍,托个罗盘,东张西望,摇头晃脑,再加上点胡言乱语,也不失为一种行为艺术。可是艺术也有艺术的标准,至少要人家乐意看才行。做节目时一位学生说得好:风水师来了说点好听的,让我高了兴,就给俩钱打发;如若说得让我心里添堵,马上轰走,一文不给。这倒是对待“风水行为艺术”的恰当态度。不能指望风水师会谈出什么科学或艺术,但分有点真本事的人,谁会屈尊从事风水师这种下流职业呢?
  风水是心理按摩?
这是个书里没写的说法,大概因为这东西要是写在“风水学”的书里多少有点跌份。风水师们说,人们心里总有这样那样的不安,有了风水师,总可以给人一些解释,让人安心,起到了心里按摩的作用。此说真可谓颠倒黑白,风水师所作的恰恰是引起不安,然后利用这种不安诈取钱财。每当天降大雨,总有些人等在水坑附近,遇到有汽车陷在水里,几个人将车推出,挣些钱财。此举虽不符合雷锋精神,倒也是愿打愿挨,符合市场规则。风水师的所作所为却不是这种,而是故意在好路上挖出陷阱,待车陷入,敲诈金钱,属于极为恶质的行径。本来如果无人散布风水邪说,除了少数贪官污吏,人们是并无不安的。这不安完全是风水师凭着那一张臭嘴扇乎起来的。这可不是什么心理按摩,纯属心理敲诈。
  风水仅仅是迷信?
风水是迷信,已载入辞海,无可置疑。但是迷信也并非都必须反对,因为同是迷信,其社会危害性却有天壤之别。例如过年不动菜刀,虽属迷信,倒也为每天做饭的人安排了几天休息,不无合理之处。与此不同,风水是一种造成巨大社会危害的迷信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,风水观念在历史上曾经阻碍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;作为一种风俗,风水之论常常引发社会冲突;作为一种职业,风水师不仅是靠诈骗获得收入的,而且还会由于其歪理邪说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。某贪官听从风水师关于有“桥”可以升官的说法,故意让高速公路穿越水库,修起一座桥来,就是一个典型事例。我们反对风水这种迷信,就是因为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。
  看风水该当何罪?
看风水不仅仅是迷信活动,而且涉嫌刑事犯罪。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,看风水可以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中的“利用迷信”“诈骗财物”。其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。参照以往案例,诈骗数百元可不立案或不起诉,数千至数万元属于数额较大,可处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;数万至数十万属于数额巨大,可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;超过百万的应属数额特别巨大,可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”。所以各位风水师在定价之前,还需好好看看自家祖坟,充分估计触犯刑律的风险,好自为之。
  办风水师培训班该当何罪?
因为看风水属于刑事犯罪,办风水师培训班应适用《刑法》第二十九条中的“教唆他人犯罪”。但是由于参加培训的人有的从事了看风水的行业,有的没有从事。办班者的“共犯性”不易确认,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不那么简单明了,有待于法学家们进一步深入研究。

  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条款摘录:
 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,致人死亡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 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、诈骗财物的,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 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,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,应当从重处罚。
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,对于教唆犯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夫天下事,人间情,俯而就者易,仰而求则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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