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支冲合刑害并见
命有地支冲合刑害,错综并见者。若用神在于天干,无须多议。若用神在于地支,则必先以冲合刑害之力,轻重较量,然后取用为妥,特立法例六则如下:
(一)刑冲合害并见,以紧贴者为有力。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时,子丑贴子午间隔,作合不作冲。
(二)方合之力,大于局合,是以方合局合并见,以方合论。局合之力。大于六冲,是以局合与六冲见,以局合论。六冲之力,大于六合,是以六合与六冲并见,以六冲论。六合之力,大于刑害,是以六合与刑害并见,以六合论。
(三)局合而三支全者,旺支逢冲而紧贴,以冲论。旺支逢冲而间隔,以局合论。局合而只二支,亦然,
(四)局合而三支全者,非旺支逢冲,虽紧贴,亦不以冲论,局合而只二支,亦然。
(五)方合见冲,作合不作冲。
(六)注重本身力量,如丑年子月午日,在理。六冲之力。大于六合,应作子午冲,不作子丑合。然若局中丑土有力,既占优势,则作合而不作冲矣。
刑冲克害例
刑冲克合害,变化多端,再举数例如后:
乙丑 庚辰 乙亥 戊寅
(天干)月庚合年乙,又合日乙。其情不专,(地支),寅亥六合。
乙丑 乙酉 庚午 戊寅 (天干)月乙合日庚(地支)酉丑金局,寅午火局。
庚申 乙酉 乙卯 丁丑 (天干)年庚合月乙。(地支)卯酉冲,酉丑隔位而不合。
庚午 乙酉 庚辰 已卯 (天干)月乙合年庚,又合日庚,其情不专。(地支)辰酉合,卯辰缺寅,故不作方合。卯酉间辰,故不能冲。
丙午 庚寅 已卯 丁丑 (天干)丙庚相克而庚败,作克不作合。(地支)寅午三合,成半火局。寅卯缺辰,不作方合。
甲午 庚午 乙丑 丁丑 (天干)庚甲相克而甲败,作合不作克。(地支)二午自刑,月午日丑变相害,然皆于命局无影响。
庚午 壬午 甲申 甲子 (天干)庚壬接近,庚甲间隔,以生论,不以克论。 (地支)二午自刑,申子三合成地水局。
丙午 庚寅 甲申 乙丑 (天干)丙庚先克,庚甲不克。(地支)寅木得令,寅千又三合,故申不能冲寅。
乙未 庚辰 甲寅 乙丑 (天干)乙庚先合,庚甲不克。(地支)丑未远隔而不冲,寅辰缺卯而非方合。
乙亥 己卯 辛未 丁酉 (天干)乙乙相克。丁辛相克。(地支)亥卯未三合。酉虽冲卯,乃不紧贴,不作冲论。
乙亥 癸未 己卯 癸酉 (天干)己癸相克,乙己远隔而不克。(地支)卯酉冲而紧贴,故亥卯未木局,力量减轻。
甲子 丁丑 壬午 甲辰 (天干)丁壬相合。(地支)子丑贴近,子午间隔,作合不作冲,丑午虽害,无甚影响。
丙辰 庚子 壬申 己酉 (天干)丙庚相克。(地支)申子辰三合水局,申酉缺戌,不作方合。 丙辰丙申壬子辛丑 (天干)丙壬相克,丙辛间隔不合。(地支)申子辰三合水局。子丑虽合,因力不及三合,故不成立。
丙子 辛丑 乙未 壬午 (天干)丙辛相合。(地支)六冲之力,大于六合故作丑未冲论,不作子丑及午未合论。
丙子 辛丑 甲午 辛未 (天干)丙辛相合。(地合)六害之力,小于六合,故作子丑合,午未合,不作丑午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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