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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将《刑法》有关法律抄于下面,希望有关人仕不要以身试法: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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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线道信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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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02-06-02
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
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
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
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,后果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  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
重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2-6-2 21:46:14编辑过]
离线丁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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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沙发  发表于: 2002-06-02
嘿嘿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!谁敢肆意破坏定叫俺哥把他扭送进去!哼
不知道 按家哥哥是谁呀?睁眼吧----他是黑客帝国的反黑大帝!嘿嘿
宁静以致远 淡泊以明志
离线瑶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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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板凳  发表于: 2002-06-02
看来最近确实有黑客攻击~~~~,网站多次出现问题!
众人昭昭 我独昏昏 众人察察  我独闷闷 以众人之有余 补我之若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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