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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边缘腐败”的特殊危害性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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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线北海散人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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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02-09-01
“边缘腐败”的特殊危害性
姚 齐 源

时下,腐败者真像是有一股子赴汤蹈火的劲头,别说打区区几个“苍蝇”,就是任你把很不“区区”的陈希同、成克杰之类的“老虎”打到横尸遍野,他们似乎还是会前赴后继勇往直前,让你反不胜反。公众对于根治腐败的信心很受此挫伤。
笔者在《腐败经济学论纲》中,已经分析过转制时期腐败的两种“特殊功能”:一是“转财”——即减少国有资产增加私有财产,二是“育人”——培育新生中产阶级。在转制这样一个法制尚不稳定(也无法稳定)的特定历史过程中,这两种功能,在相当程度上是靠腐败这一特定行为实现的——腐败分子化公为私,既转了财,自己又成了新生中产阶级。无论改革是苏东式还是中国式的,大体未能跳出此种规律。所以,说“腐败有强大的后备军”这话虽难听,但看一下现实,恐怕又不得不承认这里有某种客观必然性。
不过值得注意是,腐败的这种客观性,反过来让它产生了一种自我保护机制——这就是所谓的“边缘腐败”。这种“准腐败”行为,使得治理腐败变得难而又难。
所谓“边缘腐败”,是指腐败者利用转制过程中制度的易变性和不确定性,最大限度地实现“腐”而不“败(露)”——换言之,他们既要捞取到非份利益,又不会被纳入非法行为,让你查处者莫之奈何。
我们从“边缘腐败”的几个基本特征,去观察一下,为何它能有此“腐”而不“败”之魔力:
——创新性。边缘腐败往往会在那些法律、法规、制度一时还未来得及涉及的新领域,以“创新”的姿态去展开,而改革恰恰是这种新领域不断被创造的时期,这就使“边缘腐败”有其肥沃土壤。它的这种“创新性”,往往使查处者难以拿出惩罚依据。比如说,“小金库”就是中国改革中的一大发明,它就因其“新”而来得十分“边缘”:论属性,它虽然是转移了国家资金,但也并非都落入了某私人的腰包;论功能,虽然它经常被挪作非份之用,但又可以缓解本单位资金紧张;论效果,它虽然导致国家财政减收,但也可以改善单位职工生活。它这种既“坏”又“好”的特异的“边缘性”,使它被宣布“非法”了20余年,却依然“合理”存在了20多年。更令人瞠目者,出于应付无休止的查处的需要,后来又创造出一种更新的办法——干脆把小金库中的相当部分收编到“预算外”资金中去,这部分“边缘资金”就基本上被合法化了。然而,人们早就作出的一个几乎是常识的结论是:小金库是中国腐败目下的最重要管道之一。
——集团性。屡禁屡行而继续顽强流行于中国大地的“乱”收费,其中那个“乱”字,其实很无奈:由于财政拮据,我们就不得不允许许多部门的“以业养业”(老百姓叫“靠山吃山”),即要其自己去“养”自己,那这些部门就决不会“养瘦”而坚决要养肥自己,否则就太辜负本单位的“广大职工群众”了,这样一来,种种“乱”而有据的“收费政策”,又焉有不竞相出台频频出台之理?!这种“乱收费”的边缘性,就在于它已经不仅仅是某个人的行为,也是政府一个部门的集团行为,是因其代表了某些部门的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”得到“群众”的衷心拥护的。君不见:《焦点访谈》中所暴光的乱收费是何等的蛮不讲理!那种“本单位广大群众”抵抗查处的精神是何等的万众一心!一句话:集团性所造成的“法不治众”格局,使腐败的边缘性更加“边缘”,使对它的治理也就特别地无奈,而那些腐败的领导因次而得到的最大好处,就是遮掩了其更严重恶劣的腐败行为。
——普遍性。众所周知,腐败治理的最大困难有二:一是长官意志干预,二是纪检、监察、政法等“反腐专业户”部门本身的腐败。后者就与边缘腐败直接相关:眼下许多所谓“合理不合法”的“职业”收入,大至查办案件的“合理提成”,小至教育市场化的“合理加收费用”,都与某个部门的“财政经费不足”有关,于是就有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“以‘创收’弥补财政经费不足”。就此而言,边缘腐败几乎成了党政机关、国家事业单位百分之百的现象,因为目下我们实在已经难以找出一个不搞“创收”的党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。而当治理腐败的专职部门自己就深深卷入到创收和乱收中时,怕是很难指望它们惩治腐败的“决心”和“力度”了。
——专业性。集团性和普遍性使边缘腐败站住了脚,就得有人去长期经营这种行为,从而使其立足常稳。为此,党政机关中又出现一批专门从事诸如创收活动的“公关”人士。这些年,我们不难在党政机关中发现新增加了许多“工作外行公关内行”的人员,长袖善舞于迎来送往,周旋肆应于酒桌饭局,把“关系”这种“新兴生产力”的效益和效率提高再提高,为集团利益作出了重要贡献。最极端者,有的干脆专门弄来些“靓女”,大行“以情公关以色公关以性公关”之道,更是巾帼不让须眉。其结果,是使党政干部的评价标准,不得不考虑这类公关人士的“特殊贡献”和“特殊情况”,经常要为他们“特事特办”,自然也就会搅乱了干部管理。
所以,谈“根治”腐败,就不能不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“边缘腐败”问题,否则,所谓反腐败的“决心”和“力度”,就会变成金玉其表的奢谈。当然,边缘腐败问题解决难度无疑会很大,所以在高度重视的同时,也不要寄希望于能快刀斩乱麻地从速根治。边缘腐败属于改革中的“过程性问题”,就只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逐步解决。不过从历史经验看,这其中有两点值得认真考虑:
第一,要强化“非罪惩罚”制度。现在的一个不正常现象是:一个干部要么就全无问题,而一旦有问题,他就该下大狱了。实际上是缺少日常性纠错机制,老百姓说我们总是在“表扬与自我表扬”,只要不“进局子”的干部,就都可以把他的鉴定写成“高大全”的“圣人”,这种做法结果是对不少人成了“不教而株”。例如现在一些干部好赌成性,年输赢上万,而我们往往以之为“个人生活琐事”而姑息之,结果是姑息出了一批“高干赌豪”马向东来。另外,现行惩罚制度还有一个弊端:只惩罚个人,不惩罚集体。其实,对于集团性腐败的单位,只要是造成损失很大的,就不妨搞些“集体处罚”,以惩前毖后。
第二,要抓紧解决好“公共部门的经济体制”问题。笔者多次提到:政治体系的分配制度改革,比政治体制改革更重要。因为目前许多问题实出于此:一个交通厅局的领导,一年可以直接支配几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;一个分管市长,可以随意决定几千万“基金”给你不给他;甚至一个宣传部门的头头,随便张个口就可以决定一大笔“精神文明建设资金”的去向。于是,这些本不应直接去管钱的官儿们,鞍前马后拥挤着大大小小的“乞讨者”,让他占尽了人世间的风头神气,再要他去洁身自好不搞腐败,就真是实在有点难为他了。现在国家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程度,这固然重要,但最重要的,是对金钱这东西,是决不能再搞“人治”了。只要剥夺了许多不该直接管钱的人的权力,就自然会少了许许多多的权钱交易——这便是“改革公共部门的经济体制”的题中应有之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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