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1年01月16日11:41 四川青年报
本报讯 昨日,记者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已对绵阳市中国自然特异功培训学校校长、“国功”骨干分子刘继能非法经营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,并依法驳回了刘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现年31岁的刘继能系重庆万州区人,1994年在绵阳开办“国功校”,并自任绵阳市中国自然特异功培训学校校长,宣扬“国功”。为了扩大“国功”的宣传,他以“国功校”的名义自办“国功之光”报纸,自任总编。从1995年至1999年7月,刘继能非法印刷出版“国功之光”报纸1至40期共计80000余份,并在该校向学员发行,后经四川省新闻出版局鉴定,该报属非法出版物。该局还同时查出,自1994年至1997年7月,刘继能在担任“国功校”校长期间,非法印刷出版《中国自然特异功》、《中国自然特异功初级功》、《中国自然特异功上乘功法第一部》、《中国自然特异功上乘功法第二部》等19种图书共计90000余册,并在绵阳市中国自然特异功培训学校向学员发行;1995年至1999年7月,刘继能安排该校业务骨干刘军非法录制出版“中国自然特异功”《上乘二部功》等6种录音带共44000盒。
涪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:刘继能身为绵阳市中国自然特异功培训学校校长,刘军身为该校工作人员,二人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出版、印刷、发行出版物和录音带,向“国功”学员收取年会费并盈利,扰乱了市场秩序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,构成非法经营罪,且情节特别严重,遂依法判处刘继能有期徒刑12年,判处刘军有期徒刑5年。肖伟 本报记者 刘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