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教的生命观非常明确——人类没有生命处置权。不仅没有处置他体生命的资格和权利,同时也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。
因为,“一人一世界”的佛教世界观揭示:人的身体也是心的对境的一部分。身体并不代表完全的“我执”,它实际上是“我执”的对境——“我所执”。也就是说,自己的身体也是对境中的生命。既然杀害对境中的他人是需要“偿命”的重罪,那么自杀,同样也是罪不可赦。
人类无权处死自己,不仅因为自己也是芸芸众生的一员,更因为“我”和“我对境中的身体”并不真实存在。人们尚不能发现自我的“无我”本质,又何谈终结“自我”?
自杀源于强烈的“我执”。因果规律告诉我们,自杀不是自我的终结,而将因为“我执”的延续,开演出更深重的悲剧。
我是谁?又是谁杀了我?
人类冥冥然之中感觉到的这个“我”,只是各种错综复杂的习惯、各种想法、各种价值观念混杂在一起产生的、一个信息残余而成的笼统概念。然而,大多数人恰恰将这个概念当成了貌似主观能动的实有的“我”;将这个概念当成了生命动力之源,当成了生命主宰者,当成了价值判断者,当成了可以处理掉自己身体的判决者。
但是,这个层面的“无我”还只是狭义的“人无我”。广义的“我”,不仅包括这个被误判为实有的所谓“主体”,还包括了其对境中的身体,更包括了其对境中的山河大地、古往今来——这个浑然一体的“法我”连同“人我”一起,是佛法对一个完整生命的界定,也正是佛教世界观所揭示的“一人一世界”。而这两种“我”,其本质实为“无我”——般若空性的智慧正落脚于此。
因此,佛法提出了真正的质疑:你了解自我吗?你了解生命吗?为什么从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开始追究“我是谁”?为什么禅宗的修行参的恰恰就是“念佛是谁”?
当“我”到底是什么都还没被弄明白的时候,当你从未对“我”生起铺天盖地的疑情时,何以理所当然地认为拥有对自我生命的处置权?
自杀绝非解脱之道:悲剧依旧,果报不虚
佛法告诉我们,“我”并不是主宰者。在“自杀”的行为中,不仅行动的接受者——“自己的身体”不存在,连行动的造作者“我”也不存在。事实上,所谓的“自我生命的处置权”,正来源于“我执”,并且对“我”的执着已经到了相当深重的程度。此时,如果“存在”已经无法承载这种执着,有的人就只能选择用断灭的方式来延续这种“我执”。
身体纵然坏灭了,但强烈的“我执”依然存在,并将在下一期生命中,继续打造“我执”的对境。自杀者所期望的“一了百了”不仅不会出现,甚至将因为“我执”的深重,还要承受更大的痛苦。
从佛教对杀业的定性来看,自杀与杀他等量齐观。执行自杀和执行杀他是一样的性质,并不会因为处理的是所谓“自己的身体”而罪过稍轻。在杀人这个层面,佛教谓之为“不通忏悔”——本性是罪(性罪)。也就是说,对这种杀业没有忏悔的可能性,没有悔罪之说。犯了,就是无可挽回、无可挽救的。
菩萨戒和出家众所受的具足戒同时传载、反复强调:对于有情生命所作出的杀戮行径——“自杀(自己主动杀)、教他杀、见作随喜、乃至梦中”——均被严格禁止,连起心动念甚至梦中的无意识行为都未能豁免。而就罪过轻重来讲,所杀生命之体量越大、智慧层级越高、杀生者恶心越重,其罪过越大,尤以杀人类和杀圣人为甚。
至此,我们应该理解到,强调“人类没有生命处置权”并不是用戒律来绑架大众,实在是因为因果不虚——自杀的果报是直堕地狱而千万亿劫难求出期。
当自杀者把死亡当做“生命最后的庇护所”时,禅宗不得不以确如其实的“无我”和因果道理告诉人们,自杀非但不是悲剧的结束,而是更大悲剧的开演。自杀绝非解脱之道。
所有自杀都源于一场误会:深陷对立难以自拔
或许这就是生命不可承受之轻——自杀,只是源于对生命的一场误会。人类越是去追逐貌似实有的、貌似物化的对境,就越是障蔽了完整理解“我是谁”、完整体验无尽生命的可能性。越是一场攫取,就越可能是一场放弃。这是一场拉锯,是一个此消彼长的悲剧性对峙。
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心性文明史,一直都在熏陶着我们对于生命主体价值的尊重。文明的祖先早就取缔了人们处置生命的权利,早就跨越了轻率取舍有情生命的不成熟阶段。
然而文明演化到今天,纵然物质繁荣、科技昌盛,人们对于生命主体价值的认知清晰度却一再探底。如果没有什么可供把捉的物化线索,人们已经快不知道活着的意义在哪儿了。
如今的新媒体工具上正在流行着“刷存在”。所谓“刷存在”远远够不上西方曾经流行的“存在主义”,人们早已浮躁得顾不上思考与背书了,只是说如果没有工具在手头随时刷两下,不能像吃鸦片一样满足一下“依赖外境”的鸦片瘾时,人类已经无法确认自我的意义了。如果连自己都无法判断精神是否还存在,甚至随时随地恐慌四起,那么这里正在昭示的又是什么?这是否正是当今信仰空间所要